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工作的決定和指示,為加強我國檔案館事業的建設,特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館是黨和國家的科學文化事業機構,是永久保管檔案的基地,是科學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檔案史料的中心。其業務工作受同級和上級檔案業務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與檢查。 第三條 檔案館的基本任務是在維護黨和國家歷史真實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統一地管理黨和國家的檔案及有關資料,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積極提供利用,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檔案館進行下列工作: 1.接受與征集檔案; 2.科學地管理檔案; 3.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 4.編輯出版檔案史料; 5.參與編修史、志的工作。 第四條 檔案館必須建立嚴密的規章制度,維護黨和國家的機密,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五條 檔案館工作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熱愛檔案事業,刻苦學習檔案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以保證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二章 檔案的接收與征集 第六條 檔案館接收檔案的范圍: 1.本級各機關、團體及其所屬單位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省轄市(州、盟)和縣級檔案館同時接收長期保存的檔案; 2.屬于本館應接收的撤銷機關、團體的檔案; 3.屬于本館應接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各種檔案。 第七條 檔案館接收檔案的期限: 1.省級以上檔案館接收立檔單位保管20年左右的檔案; 2.省轄市(州、盟)和縣級檔案館接收立檔單位保管10年左右的檔案。 第八條 檔案館接收檔案的要求和手續: 1.進館檔案應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規定整理好; 2.立檔單位編制的組織沿革、全宗介紹和有關檢索工具應隨同檔案一起接收; 3.交接雙方必須根據移交目錄清點核對,并在交接文據上簽名蓋章。 第九條 檔案館要注意接收和收集與本館館藏檔案有關的各種資料。 第十條 檔案館要加強對歷史檔案、資料的征集。省級以上檔案館應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征集工作。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一條 檔案館的檔案,要以全宗為單位,進行科學的分類、排列、編號。每個全宗都要建立全宗卷,記載立檔單位和全宗歷史演變情況。 第十二條 檔案庫房必須堅固適用,并應具有抗震、防盜、防火、防水、防潮、防塵、防蟲、防鼠、防高溫、防強光等設施。 第十三條 檔案館應研究和改進檔案保護技術,延長檔案的壽命。對已破損和字跡褪色的重要檔案,要及時修復或復制。 第十四條 檔案館對無需繼續保存的檔案,必須經過鑒定,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報請主管領導機關批準,方能銷毀。未經鑒定和批準,不得銷毀任何檔案?!?/span> 第十五條 檔案館應進行下列統計工作: 1.對檔案的收進和移出、全宗和案卷數量、利用等情況,及時準確地進行統計; 2.按照統一規定和要求,向同級和上一級檔案業務管理機關報送本館基本情況統計表和全宗卡片,并于每年 月份補報上一年度的全宗變化情況。 第十六條 檔案館應對館藏檔案和資料的保管情況進行定期檢查,遇有特殊情況應立即檢查,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檔案館應積極創造條件,研究并應用新的科學技術,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 第十八條 檔案館應積極主動地開展利用上作,并根據黨和國家有關規定開放歷史檔案。 第十九條 檔案館應設立閱覽室,積極改善閱覽條件,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二十條 檔案館應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和開放檔案目錄,印發檔案館指南等,為各方面廣泛利用檔案和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第二十一條 檔案館提供利用檔案, 應遵循下列規定: 1.利用者查閱、摘錄或復制檔案,必須持本單位的正式介紹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檔案的目的與范圍。大量利用檔案進行專題研究,必須事先將上級批準的研究計劃抄送有關檔案館; 2.查閱、摘錄、復制尚未開放的檔案,須經館長同意,必要時報請上級主管領導機關審查批準; 3.利用者需要采用復印、照相方法復制檔案,均由檔案館負責辦理,并按規定收費; 4.利用者所復制的檔案(證明性材料除外),一律由館方寄往利用者所在機關檔案室保存,除經檔案館請示上級領尋機關特許者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陳列、展出或再行復制,絕密檔案復制件應于使用后交回; 5.港澳同胞、海外華僑和外國學者(包括外國留學生)利用檔案,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6.檔案館為利用者提供檔案,應盡量以復制件代替原件。檔案原件一般均不得借出館外,如有特殊需要,須經主管領導人批準方可定期外借。 第二十二條 檔案館應積極開展檔案史料的研究和編纂工作,根據需要編輯檔案文件匯集和其他參考資料,經主管領導人批準可公布檔案文件。 省級以上和有條件的檔案館,要設立編研機構,有計劃地編輯出版各種檔案史料匯編。 第二十三條 檔案館應舉辦各種形式的檔案展覽,參加或開展有關的學術研究活動。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應及時、準確地掌握檔案和資料的利用效果,不斷改進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類檔案館可根據本通則精神,制定本館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通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檔案局制發(國檔發[1983]1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