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87
發布日期:[2016-9-29] 共閱[453]次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工作,規范城建檔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所稱的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工作納入本地區建設事業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建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城建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城建檔案工作,業務上受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各地、市、縣城建檔案工作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 的監督和指導。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城建檔案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編制并組織實施本地區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 (三)、審查、驗收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四)、查處城建檔案管理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各市、縣城建檔案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 、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收集和保管本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建檔案; (二)、對建設單位城建檔案的形成、移交、管理、利用等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對接收的城建檔案進行管理,并向社會提供服務; (四)、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開展技術咨詢和城建檔案的科研工作。 第七條 建制鎮的人民政府應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鎮的建設檔案工作。建制 鎮重要的需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建設檔案,應于立卷五年后移交市、縣城建檔案機構保存。 第八條 各市、縣應建立以市、縣城建檔案機構為中心,各建設單位檔案管理 機構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網絡。 第九條 凡在各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 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時向當地城建檔案機構移交下列城建檔案: (一)、城市建設勘測檔案; (二)、城市建設規劃檔案; (三)、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四)、城市建設管理檔案; (五)、城市建設科研檔案。 前款城建檔案的具體內容,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城建檔案業務技術標準的 規定確定。城市開發區建設管理部門負責開發區內城建檔案的形成與管理,并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向當地城建檔案機構移交有關城建檔案。軍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當地城建檔案機構移交穿越市區部分的工程建設檔案 。 第十條 各城建檔案機構應按規定的范圍接收和收集城建檔案及有關資料,并 履行相關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單位, 應在領取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到當地城建檔案機構預交城建檔案保證金。 城建檔案保證金的收取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物價行政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工程竣工檔案移交后,保證金及時如數退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所稱的工程竣工檔案包括:工程項目準備階段的文件材料;工程施工階段的文件材料;工程竣工階段的文件材料和工程竣工圖。工程竣工圖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并移交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工程竣工檔案,并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于工程竣工驗收 合格之 日起六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機構移交。 第十三條 移交的城建檔案必須是原件,且應完整準確、圖形清晰、字跡工整 ,技術整理符合本省城建檔案業務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檔案的驗收應與工程的竣工驗收同步進行;工程竣工檔案 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項目不予驗收。 第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的各種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到當地城 建檔案 機構和有關單位查明工程所在路段原地下管線的分布情況,否則,規劃部門不予規劃定點。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擴建、改建、維護時,應對原工程竣工檔案作相 應的修訂, 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修訂后的工程竣工檔案移交當地城建檔案機構。 第十七條 已建成的工程無現狀圖或竣工檔案不完整、不準確的,其產權單位 應進行補測補繪將修訂后的竣工檔案移交當地城建檔案機構。 第十八條 建筑物、構筑物的產權轉讓,其工程檔案必須同時移交;工程停緩 建的,其工程檔 案由建設單位負責保存;單位撤銷的,其工程檔案應向主管部門移交,并向當地城建檔案機構 備案。 第十九條 保管城建檔案必須有專用庫房。庫房內應保持適當的濕度、溫度, 并應有防盜、防光、防潮、防塵、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應的抗震和抵御 自然災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檔案館舍,應嚴格按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設計、施工。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人員必須遵守國家保守秘密的有關規定,合理劃分檔 案密級和保管期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城建檔案的保存價值進行鑒定 ,發現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修補或復制。銷毀檔案必須編目造冊,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監銷。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的利用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范圍和標準,按國家和 本省物價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給予 表彰和獎勵: (一)在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理論研究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二)將個人收藏的珍貴城建檔案獻給國家的; (三)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